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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伯特议事规则 | 罗伯特议事规则的详细规则
1689年英国议会出现了一本手册叫做《议会》(Lex Parliamentaria),罗列了三十五部事先的议学著,曾经末尾出现我们明天的很多准绳和规则的端倪。比如:
同时只能有一个议题:一旦一个提议被提出来以后,它就是以后独一可以讨论的议题,必需先把它处置了,或许经表决赞同把它先放置了,然后才干提下一个提议。
意见相左的双方应轮番失掉发言权:争辩的时分有人央求发言,主席应该先问他持的是哪一方的观念,假设其观念与上一位发言人相反,那么他有优先权(比如有若干人同时要求发言)。
主席必需请反方表决:必需停止正、反两方区分的表决,缺一不可。不可以正方表决后,发现曾经到达表决额度的要求,就以为没有必要再请支持方表决。
支持人身攻击:必需制止脱离议题自身的人身攻击。制止辱骂或讥讽的言语。
争辩必需围绕以后待决议题:假设发言人的言论显得与议题有关,而且其他与会成员已表现出了对此的反感(如嘘声),发言人的发言应该失掉制止。
拆分议题:假设一个待决议题可以被分红若干小的议题,而且与会成员倾向于就其中小的效果区分讨论,可以提议将议题拆分。例如,将一个选举两个骑士的议题拆分红两个议题区分表决。
改动一个既成决议比经过一个新决议需求更大的努力。这是为了防止由于相似列席人数的变化这样的要素所能够招致的组织决策的不动摇。
在一届会议时期,一旦会议对某一议题做出了决议,同一个议题,或许实质上的同一个议题,不能再次讨论,除非发作了特殊状况。
假设对某个议题做了暂时性的处置(disposed of),并没有构成最终决议,那么不可以引入任何一旦经过就会搅扰到会议再对原议题讨论时的立场的提议,无论新提议对原提议有正面还是负面的影响。平衡:维护各种人和人群的权益,包括意见占少数的人,也包括意见占少数的人,甚至是每一团体,即使那些没有列席会议的人,从而最终做到维护一切这些人组成的全体的权益。正是几百年来,人们对这种平衡的不懈追求,才换来了议事规则明天的开展。
对首领权利的制约:团体的全体成员依照自己的志愿选出首领,并将一局部权利交给首领,但是同时,团体必需保管一局部权利,使自己依旧可以直接控制自己的事务,防止首领的权利过大,防止首领将自己的意志强加在团体的头上。
少数准绳:少数人的意志将成为总体的意志。
争辩准绳:一切决议必需是在经过了充沛而且自在的争辩协商之后才干做出。每团体都有权益经过争辩压服其他人接受自己的意志,甚至不时到这个意志变成总体的意志。
团体的意志自在:在最大水平上维护团体自身,在最大水平上维护战争衡团体成员的权益,然后,依照自己的志愿自内行事。动议:
动议即是“举动的建议”,先想怎样做,再决议做不做。附议
只需有一团体附议则该议题就进入议程,从而到达维护少数人声响的目的。陈说议题
先处置应下最紧要的议题,防止“然后”之类的事情。争辩
a.文明表达:制止人身攻击,质疑动机,扣帽子,贴标签。
c.限时限次:不超时,制止一言堂,比如设定每人只能发言n次,每次m分钟。
d.发言完整:不得打断他人的正常发言。
面向掌管人规则:参与者之间不能直接争辩,只能对掌管人发言。表决
为坚持与会者发言的自在性,指导最好最后表态。在做表决时,假设议题是针对人,建议投票时运用无记名方式;假设是针对事,建议举手表决。
赞成数/(赞成数+支持数)> 0.5(不思索弃权数和列席数,假设计入分母则表达了支持)宣布结果
法律剖析:1、第一条:会议掌管人,专门担任宣布休会制度,分配发言权,提请表决,维持次第,执行顺序。但掌管人在掌管时期不得宣布意见,也不能总结他人的发言。
2、第二条:会议讨论的内容应当是一个明白的动议:“动议,动议,就是举动的建议!”,动议必需是详细的、明白的、可操作的举动建议。
3、第三条:发言前要举手,谁先举手谁先优先发言,但要失掉掌管人的允许后才可以发言。发言要起立,他人发言时,不能打断。
4、第四条:尽能够对着掌管人说话,防止不赞同见者之间面对面发言。
5、第五条:每人每次发言时间不超越两分钟。对同一动议发言每人不得超越两次,或许大家现场规则。
6、第六条:讨论效果不能跑题,掌管人可以打断跑题发言。
7、第七条:掌管人打断违规发言的人,被打断的人应当中止发言。
8、第八条:掌管人应尽能够的让意见相反的双方失掉轮番发言的时机,以坚持平衡。
9、第九条:发言人应首先标明赞成还是支持,然后说明理由。
10、第十条:不得停止人身攻击,只能避实就虚。
11、第十一条:只要掌管人才可以提请表决。只能等到发言次数都已用尽,或许没有人想再发言,才干提请表决。假设掌管人有表决权,应该最后表决,防止爆粗腿。
12、第十二条:掌管人应先请赞成方举手,再请支持方举手。但不要请弃权方举手。
13、第十三条:当赞成方多于支持方,动议经过。平局等于没经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第十六条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时期,一个代表团或许三十名以上的代表,可以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由主席团决议交受质询机关书面回答,或许由受质询机关的指导人在主席团会议上或许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或许有关的代表团会议上行动回答。在主席团会议或许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回答的,提质询案的代表团团长或许提质询案的代表可以列席会议,宣布意见。
第十七条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议案的时分,代表可以向有关国度机关提出讯问,由有关机关派人在代表小组或许代表团会议上停止说明。
第十八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停止选举和经过议案,由主席团决议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或许举手表决方式或许其它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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