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资本协议三大支柱 | 巴塞尔协议的三大支柱

时间:2024-03-22 11:30:03 浏览:541

一、巴塞尔协议的三大支柱

巴塞尔资本协议三大支柱 | 巴塞尔协议的三大支柱

《巴塞尔协议》的三大支柱如下:

1、第一大支柱——最低资本要求:

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依然是新资本协议的重点。该局部触及与信誉风险、市场风险以及操作风险有关的最低总资本要求的计算效果。最低资本要求由三个基本要素构成:受规章限制的资本的定义、风险加权资产以及资本对风险加权资产的最小比率。

其中有关资本的定义和 8%的最低资本比率,没有发作变化。但对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效果,新协议在原来以思索信誉风险的基础上,进一步思索了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总的风险加权资产等于由信誉风险计算出来的风险加权资产,再加上依据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计算出来的风险加权资产。

2、第二大支柱——监管当局的监管:

监管当局的监管,是为了确保各银行树立起合理有效的外部评价顺序,用于判别其面临的风险状况,并以此为基础对其资天分否充足做出评价。监管当局要对银行的风险管理和化解状况、不同风险间相互关系的处置状况、所处市场的性质、收益的有效性和牢靠性等要素停止监视反省,以片面判别该银行的资天分否充足。

市场纪律的中心是信息披露。市场约束的有效性,直接取决于信息披露制度的健全水平。只要树立健全的银行业信息披露制度,各市场参与者才干够估量银行的风险管理状况和清偿才干。为了提高市场纪律的有效性,巴塞尔委员会努力于推出规范一致的信息披露框架。

《巴塞尔协议》是巴塞尔委员会制定的在全球范围内主要的银行资本和风险监管规范。《巴塞尔报告》的推出意味着资产负债管理时代向风险管理时代过渡。由于监管思想的深入、监管理念的新颖、思索范围的片面以及制定手腕和方法的迷信合理,这个报告成了影响最大、最具代表性的监管准绳。

尔后围绕银行监管发生的中心准绳或补充规则等,都是在报告总体框架下对报告的补充和完善。虽然巴塞尔委员会并不是一个逾越成员国政府的监管机构,发布的文件也不具有法律效能,但各国的监管当局都情愿以报告的准绳来约束本国的商业银行。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巴塞尔协议

二、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三大支柱

1、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三大支柱:一是最低资本要求,二是监管当局对资本充足率的监视反省,三是信息披露。

2、《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关于一致银行业的资本及其计量规范作出了行之有效的努力,在信誉风险和市场风险的基础上,新增了对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在最低资本要求的基础上,提出了监管部门监视反省和市场约束的新规则,构成了资本监管的“三大支柱”。

3、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简称新巴塞尔协议或巴塞尔协议II(英文简称Basel II),是由国际清算银行下的巴塞尔银行监理委员会(BCBS)所促进,内容针对1988年的旧巴塞尔资本协议(Basel I)做了大幅修正,以期规范化国际上的风险控控制度,提升国际金融效劳的风险控管才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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